近日,九龙坡法院审结一起原告许某某对前夫之女(包括其与前夫生育的两个女儿)及前夫父母提起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老幼”继承人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双无人员”,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遂判决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同时为各继承人保留一定份额的遗产。
基本案情
汪某因病去世,遗产有房产一套及价值300万元的股权。汪某甲、霍某某为汪某的父母,汪某甲为退休教师,有固定退休收入,但身患重病瘫痪在床;霍某某无收入来源,二人除汪某外另有两名成年子女。汪某与前妻李某育有一女汪某乙(时年20周岁)大学在读,汪某乙由汪某直接抚养。汪某与许某某系再婚夫妻,育有两个女儿小春(时年13周岁)、小秋(时年11周岁)。后汪某与许某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由汪某向许某某支付300万元。截至汪某死亡,该笔款项尚未支付完毕。现许某某诉至法院诉请由汪某的五名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支付剩余款项约250万元,并主张为其未成年子女小春、小秋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院审判
九龙坡法院审理认为,许某某与汪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汪某生前尚未履行的部分,许某某仍享有对应债权。针对许某某的诉请,考虑到小春、小秋均系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能力也无证据显示二人有其他生活来源,法院判决酌情为二人各保留21万元、24万元的遗产份额。汪某乙虽已成年,但鉴于其系在校大学生,且在父母离异后由汪某直接照顾尚未完全独立生活,为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酌情为其保留25万元的遗产份额。汪某甲、霍某某年老体衰多病,现有收入难以保障二人日常生活和就医所需,故酌情为二人各保留25万元、30万元的遗产份额。汪某遗产剩余部分用于偿还对许某某的债务。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遗产是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按照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意味着同时接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而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本就依赖于被继承人的抚养/赡养资助,在被继承人离世后,未成年人、老年人基本生活来源面临失去物质保障的窘境。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对家庭、社会乃至国家的重要意义,法律在一般债权人财产权利和未成年人、老年人生存权利面临冲突时必须作出价值评判,作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生存权利优先保护的价值选择,故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为未成年子女、老年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学习所需。本案判决不仅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特殊保护,保障了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基本生存权,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向社会传递出司法的温度,彰显司法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