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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丨兼职外卖骑手受“工伤”,新型职业伤害保险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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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洋 肖仁杰  发布时间:2024-05-21 11:31:3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了大量灵活就业机会。根据全国总工会2023年初发布的调查显示,外卖骑手数量达1300万人。而平台经济下特有的用工模式也带来了诸如劳动关系认定难、受伤后维权保障难等一系列权益保护问题。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外卖骑手送单途中受伤,获偿职业伤害保险待遇的案件。

  基本案情

  姚某于2022年初在某平台注册成为一名外卖骑手,通过自行接单方式从事外卖递送服务。同时,平台企业为姚某购买了职业伤害保险。在一次外卖送餐过程中,姚某骑行时遭遇交通事故,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职业伤害,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伤残九级。事故发生后,职业伤害保障基金向姚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万余元,医疗费用已由交通事故肇事方承担。

  姚某认为,其作为外卖平台企业雇佣的骑手,与平台企业具有劳动关系,平台企业还应支付停工期间的生活保障费用、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0余万元,遂一纸诉状告上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平台企业辩称,姚某系兼职外卖骑手,未与其构成劳动关系,同时姚某也已经收到职业伤害保障基金赔付的费用,不能重复主张。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姚某在外卖配送服务中自行接单,自行安排时间进行外送服务,与平台企业不构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其主张基于劳动关系项下的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无据。但根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规定,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治疗职业伤害期间的生活保障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规定,由平台企业支付。因此,法院判决平台企业支付姚某职业伤害期间生活保障费用2500余元,并驳回姚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职业伤害保险是为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创设的新型“工伤保险”。根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规定,职业伤害保险不同于外卖骑手以往缴纳的商业险,其定位于社会保险,由平台企业依法为就业人员办理并缴纳费用,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要求做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其保障的范围和情形、待遇标准与工伤保险总体保持一致,由工伤保障基金列支,同时平台企业也需支付治疗期间的生活保障费用。本案中,姚某虽然与平台企业不具备劳动关系,但通过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姚某获得了与工伤保险待遇大致相当的救助,也给外卖骑手等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群体吃了一颗“定心丸”。





 
来源:破产庭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