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系某小区车位的所有权人,某物业公司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该小区车位进行管理服务并收取车位管理费。2021年8月21日,因杨某未交纳当月车位管理费,物业公司按临停标准收取杨某停车费后才予以放行。之后,双方因收费及车辆出入问题矛盾激化,杨某未再交纳车位管理费,而物业公司告知如不交纳车位管理费便按临停标准收费,否则不予放行,但杨某拒绝按临停标准交费,其驾驶的车辆遂无法进出小区。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不得实施限制车辆通行的行为并退还已收取的临停费。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车位产权人逾期未支付车位管理费,固然不妥,物业公司完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但本案物业公司采用临停收费标准收取杨某停车费,否则限制车辆的正常出入,实际将杨某对自有车位的正常使用等同于临停车辆来对待,限制了杨某对自有不动产的正常使用,侵犯了杨某的物权。故对于物业公司以不交车位管理费即要求杨某按临停车辆标准支付停车费,否则限制其车辆自由进出的行为,应予禁止,而对于杨某已经支付的临停费,应予退还。法院遂判决物业公司不得以未交车位管理费为由限制杨某的车辆自由进出小区并退还杨某已经支付的临停费。
【典型意义】
“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底蕴。业主欠交物业费时,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不得违法采取私力救济方式催交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本案中,物业公司因业主未按时支付车位管理费,自行采取按临停收费或者限制车辆进出的“二选一”方式催交物业费,限制了业主对自有不动产的合理使用。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厘清权利的边界,旗帜鲜明地对这一违法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充分彰显“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治精神,为物业服务人催交物业费划出红线,对于规范物业管理秩序、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法官说法】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家庭购置了汽车,而相关停车问题也越发引人关注,物业公司作为小区车辆存放的管理者,是否有权因为业主不交车位管理费就禁止车辆出入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即物业服务人不得以影响或者限制业主正常生产生活的方式催缴物业费。当然,法官也提醒业主和物业公司,遇到矛盾纠纷都应在合法、沟通的前提下共同解决问题,避免处理问题方式的机械化和情绪化,这样事情的解决就会变得简单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