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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拒执类违法犯罪典型性案例”——九龙坡法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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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薛磊 邝飞  发布时间:2023-01-10 11:36:50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为进一步提升执行工作权威性及公信力,近年来,全市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统一立案标准,不断探索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不断强化依法打击规避、抗拒、干扰执行行为的强大威慑力和高压态势。经过前期组织评选,市切实解决执行难部门联动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重庆市“打击拒执类违法犯罪典型性案例”。

    今天推送的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例《案外人恶意缠访闹访,阻碍司法拍卖被罚款——案外人李某某扰乱司法拍卖秩序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案外人恶意缠访闹访,阻碍司法拍卖被罚款——案外人李某某扰乱司法拍卖秩序案

    执行要旨 

    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案外人为获取高额中介费用,通过伪造签字、手印及相关重要证据的方式非法介入司法拍卖,妨碍案件执行,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基本案情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与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承包费、电费等800余万元。案件受理后,九龙坡法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予以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任某、何某、周某未履行法定出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遂向九龙坡法院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九龙坡法院经审查后将何某等三名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之后,九龙坡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某与案外人赵某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某房产,并对该房产采取拍卖措施。

    竞买人曾某在“社会中介人员”李某某的推销下,将竞拍上述房产的事项委托给李某某。李某某为获取高额中介费(拍卖成交价5%的居间服务费和3%的贷款服务费),向竞买人曾某承诺可以办理缩短贷款放款时限、加快房屋交付等事项。因涉案房产位于重庆市外且房屋内有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居住,九龙坡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将该房产的交付标准及腾退时间延后作出了特别说明。竞买人曾某于2019年5月以最高价竞得涉案房产。李某某为了达到其向竞买人曾某承诺的短期内交付房产的目的,通过伪造竞买人曾某签字及捺印的方式制作特别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反映材料等多份重要证据,并多次到九龙坡法院及上级法院闹访,严重妨碍公务,阻碍案件正常执行,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九龙坡法院约谈竞买人曾某了解具体情况,曾某向法院书面确认其在该案案卷材料中的签字及捺印非出自本人。九龙坡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传唤李某某,在执行法官的询问下,李某某如实交代了其伪造证据的事实。鉴于李某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案件执行,情节严重,九龙坡法院同日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李某某罚款2万元。李某某接到罚款决定书后,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法治教育。李某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当场写下具结悔过书,并在当日交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网络司法拍卖在提升执行公信力、满足胜诉当事人的利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推广和发展,社会上也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部分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获取高额中介费用,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违规承诺等手段招揽业务,一旦法院的拍卖行为与其向竞买人做出的承诺有所出入,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甚至采取非法手段介入网络司法拍卖。此类“黑中介”行为隐蔽性强、不易取证,严重扰乱了网络司法拍卖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司法拍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本案对案外人通过伪造签字、手印及相关重要证据妨碍司法拍卖的违法行为,在固定证据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罚款予以惩戒,有力打击了“黑中介”行为,及时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网络司法拍卖作为多方主体参与的权利兑现过程本应在法治轨道中运行,通过对“黑中介”妨碍执行行为的制裁及大力宣传,不仅维护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对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秩序也具有较好警示和指导作用。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