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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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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1 17:08:59 打印 字号: | |

    如果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不服,可向有关法院申请再审。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前,请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应是原审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请再审,不予受理。

    二、申请再审的期限

    1.行政申请再审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申请再审六个月的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三、申请再审的管辖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五、申请再审的限制

    1.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申请再审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请求的证据材料。

    4.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5.提供再审申请人准确送达地址及对方当事人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七、再审案件缴费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下列情形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提出申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八、其他救济途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来源:九龙坡法院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