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系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人,请在提起诉讼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法院管辖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相关刑事案件已为法院受理;
2.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起诉材料准备
起诉前,您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一)附带民事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数量准备相应数量副本)。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或者出生时间、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
2.请求赔偿的具体项目和金额;
3.请求赔偿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以及赔偿费用产生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4.致送法院的名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及具状时间。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能够证明请求赔偿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以及所主张赔偿费用的相关证据。
三、法院立案程序
法院立案,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将您准备的上述材料及证据向法院立案庭递交。
2.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将会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您。
四、特别提示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