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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不同意结婚,给ta的财物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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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新梅  发布时间:2021-10-14 09:28:3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王某女谈了四年恋爱,后因矛盾分了手。李某男心有不甘,邀请一众朋友聚会,借机把一枚钻戒送给王某女,王某女收下钻戒并戴在手上。

    几日后,李某男再“献殷勤”,向王某女转账8万元,自责没有善尽照顾义务。王某女则以性格不合为由,表示不愿和李某男结婚,将会把钻戒寄还李某男。

    李某男认为,王某女既然不同意登记结婚,就应该返还彩礼和钻戒。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女返还彩礼8万元及利息,并立即归还钻戒一枚。

    【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告李某男陈述,被告王某女当众接受了自己的戒指,并表示对外存在欠款,按照习俗和欠款情况让自己凑一笔钱先行支付。被告辩称,自己当众收下戒指戴在手上,实为顾及原告面子假意为之,原告所给付的8万元款项并非彩礼,而是对自己的补偿,属于无偿赠与行为,故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朋友聚会场合向被告求婚,虽然被告当场接受了求婚戒指,但从事后双方的聊天记录看,被告并未真正同意与原告结婚,双方还就如何归还求婚戒指予以沟通商量,被告的辩称具有合理性和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采信。

    鉴于原、被告双方关系并未发展到谈婚论嫁阶段,原告在此情形下主动向被告给付8万元,不符合彩礼性质,而是出于对被告的感情亏欠而主动自愿支付,加之被告接受了该款项,故此行为应认定为原告的无偿赠与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8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将钻戒予以返还。

    综上,我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重庆市五中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院秦菘法官提示,彩礼是一种婚嫁风俗,依此风俗,男方娶妻时需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彩礼。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彩礼属于婚约财产,若双方结婚目的未能实现,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将所接受的财产返还对方。在司法实践中,给付彩礼与无偿赠与的区分,往往需要结合给付背景、给付时间、当地风俗等因素综合考量。质言之,如果男女双方的关系并未发展到谈婚论嫁阶段,那么在此情形下所给付的财物就不符合彩礼性质,有可能被认定为无偿赠与而不予返还。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