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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那些“坑”,千万别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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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洋 鄢唯  发布时间:2019-07-18 14:50:05 打印 字号: | |

暑期到了,中小学生教育培训市场日渐红火,各类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兴起。与此同时,因教育培训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态势。为此,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整理了以下案例,以案说法告诉大家:培训机构的那些“坑”,千万别踩!

案例一:不按约定安排课程,培训机构被判返回培训费

原告谢某某、张某某到等重庆市九龙坡区某美术培训学校参加艺考美术基础培训,并签订《联考协议班合同》,约定培训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至协议院校专业考试结束,教学方案经双方认可,不得随意更改,被告保证原告通过重庆市美术联考本科最低调档线,原告一次性缴清培训费8000至29800元不等。   

签订后,该机构仅安排了5次培训,授课老师也并非招生宣传时许诺的四川美术学院的老师,或者该机构总部派遣的老师,而是重庆某学校的实习生。之后,该机构因内部管理问题,以未收到培训费为由,终止了培训,并再未作出任何安排,由此引发纠纷。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美术培训学校课时安排不足的行为系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培训合同,并退赔剩余课时的学费7700元至29500元不等。

【法官说法】

法官叶倩青:此案审理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按照培训合同约定,提供了足量的培训课程?如果没有,是否足以影响合同实现最终目的?虽然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因公司内部整顿,而未再继续向原告安排课程,但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该机构对外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均显示,被告为原告安排五次课程后再未上课,该证人辞职后已经就该批次学员的情况进行了交接,机构仍然未进行合理安排。被告虽然表明自己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也认为自己积极履行了培训义务,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认定被告一方迟延履行了合同主要债务,是根本违约,因艺考时间已过,合同目的无法达到,故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合同。

案例二:培训机构虚假宣传,家长起诉要求退费获支持

马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杨某等4名家长为子女报名参加了课外培训机构,并分别与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机构为4人的子女提供升学培训,并保证4个孩子能进入重庆几所知名的中学学习。

合同签订后,4名家长分别向机构缴纳了9.5万元至17.8万元不等,但4人的子女均未能进入指定名校就读。后4名家长和机构就退款问题签订《协议书》,约定机构向4名家长分八期退还“特殊费用”及剩余培训费,后机构仅在首期退回部分款项后,再未退款,由此引发纠纷。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就退款达成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理应遵守。《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仅按约退还了第一期款项后就再未退款,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退还4名原告择校费及培训费4.7至8.8万元不等,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法官说法】

法官程芳颖:该案的关键点在于《退款协议》的效力。在先前约定的《培训合同》中,被告已作出了“不上名校即退款”的承诺,该《退款协议》可以说该《培训合同》的延续,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退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分期退款,如果在任意一期出现不还款或不能完全还款,原告可要求一次性退还全部剩余款项,法院据此作出了判决。

从现有案件来看,目前不少校外培训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夸大宣传的问题,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不应仅仅听信其对外宣传,应当尽可能多渠道了解其办学口碑,谨慎考虑。同时,学生应通过正规渠道升学,听信培训机构虚假宣传,选择非正规渠道,最终将错失升学的机会,损害的是学生和家长的根本利益。


 
来源:九龙坡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